(2017)冀0684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万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3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廊坊市固安县。被执行人万某,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道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