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学德申请执行邵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德,邵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德,男,1981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邵正民,男,1965年9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学德申请执行邵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