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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学德申请执行邵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德,邵正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德,男,1981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邵正民,男,1965年9月1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渑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学德申请执行邵正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渑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邵红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