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林云、张成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云,张成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16号起诉人张林云,男,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磨市。起诉人张成峰,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起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杰,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17年4月11日,本院受到起诉状起诉人张林云、张成峰诉称,被告张成进系起诉人张林云之子、起诉人张成峰之兄,三人共同所有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磨市新村129号有房屋一处,经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104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起诉人张林云、拥有为三分之二的份额,起诉人张成峰、被告张成进各拥有为六分之一的份额,现具状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分割该房屋。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起诉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6日做出了(2016)鲁028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对该房屋已经做出处分,现起诉人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林云、张成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燕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黄静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