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4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阳航、候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阳航,候建波,孙妙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016号申请执行人:郭阳航,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回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候建波,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孙妙真,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阳航与被执行人候建波、孙妙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