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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骆雯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骆雯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11民初126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无锡市梁溪路30号。负责人:焦振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眺眺、包晟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雯斐,男,1989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以下简称无锡滨湖农行)诉被告骆雯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滨湖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晟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骆雯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无锡滨湖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骆雯斐立即向无锡滨湖农行支付借款本金118000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5日为1841.08元,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18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收)、滞纳金1368.5元、分期手续费2491.12元,以及无锡滨湖农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222元。2.对前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无锡滨湖农行有权车牌号为苏B×××××的雪佛兰汽车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骆雯斐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4日,无锡滨湖农行与骆雯斐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无锡滨湖农行向骆雯斐提供118000元分期款用于购买汽车,分期期数为36个月,骆雯斐需支付分期手续费11210元。如骆雯斐未按约偿还本息及手续费,无锡滨湖农行有权提前收回全部欠款本息等。另,无锡滨湖农行与骆雯斐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骆雯斐以购买车辆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无锡滨湖农行依约向骆雯斐提供118000元分期款,但骆雯斐未按约还款,根据合同约定,该借款本息已全部到期。无锡滨湖农行故诉至法院,诉请如前。被告骆雯斐未作答辩。原告无锡滨湖农行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借款补充合同》,拟证明骆雯斐为购买汽车向无锡滨湖农行借款118000元,双方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证据2.汇款单,拟证明无锡滨湖农行按照骆雯斐的要求将118000元付至无锡星之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据3.《抵押合同》及车辆登记证,拟证明骆雯斐以车牌号为苏B×××××号车辆作抵押并办理登记。证据4.账户查询单,证明骆雯斐未按约还款。证据5.聘请律师合同,拟证明为本案诉讼,无锡滨湖农行聘请律师,律师费为10687元。被告骆雯斐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意见:无锡滨湖农行提交了相应证据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原告无锡滨湖农行与被告骆雯斐签订《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无锡滨湖农行向骆雯斐提供118000元分期资金用于在无锡星之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分期期数为36期。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分期手续费费率为9.5%,即11210元。分期手续费按期支付的,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为分期手续费金额/分期期数。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相关条款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持卡人未按期足额偿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中任何一项,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或收回贷记卡分期额度。若未能按期偿还分期资金的,银行有权把全部未偿还分期资金记入贷记卡当期账单最低还款额,并视持卡人还款情况收取由此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合同另约定《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及《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细则》为《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约定银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同日,无锡滨湖农行与骆雯斐还签订了《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借款补充合同》一份,骆雯斐要求无锡滨湖农行将上述分期款项直接划转到分期业务合作商无锡星之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合同》一份,由骆雯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GPC52H0GF075153)为该笔分期付款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双方办理了上述车辆抵押登记。无锡滨湖农行于2016年7月5日向骆雯斐卡的信用卡发放了118000元分期资金,并划转至无锡星之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骆雯斐使用该款后从未归还过借款本息,也从未支付过分期手续费。截止2017年4月5日骆雯斐尚欠无锡滨湖农行分期付款借款本金118000元、利息1841.08元、滞纳金1368.5元、分期手续费2491.12元。无锡滨湖农行催讨无果,成讼。另查明,因本案诉讼,无锡滨湖农行委托了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代理费为10687元。本院认为:无锡滨湖农行与骆雯斐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金穗贷记卡专项分期业务借款补充合同》、《抵押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无锡滨湖农行按约发放分期付款额度,骆雯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还款;骆雯斐未按时还款,无锡滨湖农行可依据双方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骆雯斐一次性归还欠款本息,支付相应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并承担其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骆雯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无锡滨湖农行有权要求骆雯斐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骆雯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雯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分期付款借款本金118000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4月5日为1841.08元,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18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滞纳金1368.5元、分期手续费2491.12元。二、被告骆雯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律师代理费10222元。三、就被告骆雯斐的上述付款义务以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有权以登记于被告骆雯斐名下的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SGPC52H0GF075153)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1.5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91.5元,由被告骆雯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尤 晴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