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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淄博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北郊镇。法定代表人:安云峰。被执行人: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法定代表人:匡旭东。本院执行的淄博恒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周村区人民政府城北路街道办事处石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仲裁委员会(2013)淄仲裁字第126号裁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