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松与马晓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松,马晓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付松,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马晓骏,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付松与马晓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房地产、收入、公积金等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5135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本院已将执行情况等,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书面通知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爱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