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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李广斌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李广斌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392号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亮,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李广斌,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迎辉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