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建宏与王敬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建宏,王敬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监1号原审原告梁建宏,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王敬之,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汽车驾驶员。原审原告梁建宏与原审被告王敬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方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陈方全审 判 员 潘红梅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