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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建宏与王敬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建宏,王敬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1民监1号原审原告梁建宏,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王敬之,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汽车驾驶员。原审原告梁建宏与原审被告王敬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2)方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 判 长  陈方全审 判 员  潘红梅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潘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