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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王霖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霖,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于新疆奇台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本市河北路。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公诉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霖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白焱、许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底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霖谎称自己是XXX的孙子,可以帮被害人拿到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195000元。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霖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认为被告人王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4年年底,被告人王霖认识了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谎称自己是前自治区书记XXX的孙子,并以帮助王某某、刘某某承揽新阜农公司在阜康市上户沟乡的牛羊圈工程项目为名,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信任。2015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霖以工程保证金、活动经费、借款、偿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65000元。2、2015年3月左右,被告人王霖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自己是前自治区书记XXX的孙子,可以帮助李某某承包酒钢集团在哈密市大南湖煤矿的土方工程,取得了李某某的信任。同年5月被告人王霖以自己缺少跑工程的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钱款30000元。被告人王霖将以上款项195000元均用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霖的供述、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9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霖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雍人民陪审员  蔺小玲人民陪审员  张成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