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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赵梅文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梅文,马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赵梅文,女。被执行人:马飞,男。本院执行赵梅文与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525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马飞长期逃避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大型机器,马飞妻子王颖名下的位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金牛小区10#楼102窒(产权证号20100042**)被另案王志伟保全,但该房地产已于保全前抵押,赵梅文等待参与分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执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臧广明审 判 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