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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4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文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2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文杰(绰号“杰仔”),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7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9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文杰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文丽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杰伙同同案人周某、朱某1、朱某2、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时分时合,流窜盗窃,其中:1、2016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文杰伙同同案人周家宝、朱字文、朱浩彬、张艺浩等人携带柴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村前路一巷一平房处,以柴刀撬开该房卷闸门后,将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平房内的一辆蓝色大运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赣F×××××,车架号:L7GSCKZY781515520,发动机号:B1113315,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3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及车上货物一并盗走。2.2016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朱文杰伙同同案人朱字文、朱浩彬驾驶摩托车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联星村向西队自编29号之一楼下,以撬开车头锁的方式将被害人邝某泉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雅马哈牌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粤F×××××,车架号:LYMTGAC74CA573024,发动机号:1257305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12元)盗走。3.2016年6月7日22时至24时期间,被告人朱文杰伙同同案人朱字文、朱浩彬、周家宝、张艺浩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旺城社区新城西路150号处,以推走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本田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A×××××,车架号:LALPCJ7D7F3028117,发动机号:F350026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12元)盗走。4.2016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朱文杰伙同同案人周家宝、朱字文、朱浩彬、张艺浩、李振权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下横南路29号4梯楼下,持剪刀、一字批等工具以剪电源线、撬车头锁等方式将被害人谢某1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铃木牌男装摩托车(车架号:LC6PCJ2R2A0008850;发动机号:F4D5-EF01494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54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盗走。5.2016年6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朱文杰伙同同案人周家宝、朱字文、朱浩彬、张艺浩、李振权持柴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棋杆横坑村教练场旁员通便利店,用柴刀撬开该便利店闸门后,将被害人谭某1存放在便利店内的饮料、香烟等货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18元)及四幅十字绣(现已发还被害人)盗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文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文杰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文杰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文杰犯本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并处罚金5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文杰伙同本院(2016)粤0184刑初638号案的被告人朱浩彬犯本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942元,追缴后返还被害人(其中返还被害人邝某泉5112元,返还被害人刘某华6412元,返还被害人谭某平24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