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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1226号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梁志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章法,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培贤。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达成还款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33元,减半收取计4116.5元,由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