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7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纲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纲,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正式工作,住河南省汝南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赵纲酒后驾驶豫Q×××××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汝南县南余店乡天堂寺自东向西行驶,至汝南县南余店乡和汝南县梁祝镇交界处的墩子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赵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5.8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于2017年4月6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