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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4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胡新年与罗庆云、康姣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新年,罗庆云,康姣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4执596号申请执行人胡新年,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株洲县。被执行人罗庆云,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衡东县。被执行人康姣莲,女,1972年4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罗庆云之妻。申请执行人胡新年与被执行人罗庆云、康姣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庆云、康姣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新年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庆云、康姣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罗庆云、康姣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胡新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罗庆云、康姣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新年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