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丁占生、张锁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丁占生,张锁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2民初605号原告王玉山,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准格尔旗。委托代理人刘欣,内蒙古义盟(准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占生(又名丁二占),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被告张锁枝,女,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准格尔旗。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山与被告丁占生、张锁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王玉山已预交21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审判员 薛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