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荣花与杜耀明、李元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花,杜耀明,李元亮,曹金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242号原告:王荣花,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杜耀明,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李元亮,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曹金磊,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王荣花与被告杜耀明、李元亮、曹金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王荣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荣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荣花负担。审判员 张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