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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怀彤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怀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51号罪犯李怀彤,男,1974年9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清流县,汉族,高中文化,住福建省清流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清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怀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8000元),继续向被告人李怀彤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9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10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2016)闽04刑更137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怀彤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累积考核分1240分,表扬2次。本次申请减刑缴纳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1000元。另查明,罪犯李怀彤住所地县民政局及居委会出具了罪犯李怀彤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怀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怀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