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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申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坡**栋XX门**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XX湖XX片**栋XX门**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村**栋XX门**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村**栋XX门**房,系张某某的女儿。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湖XX片**栋XX门**房,系张某某的儿子。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1民终6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请求法院立案再审。被申请人张某某提交意见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处理协议》是曹某某主动要求签的,签好后时隔一年多又向法院起诉,并无道理,且纠纷已经法院多次审理,请求法院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曹某某提出的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曹某某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处理协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情形,应属于无效合同。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分不同受伤程度赔偿义务人负责的赔偿范围,其内容并不符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要件,《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曹某某认为《交通事故处理协议》属于无效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曹某某提出张某某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的主张,该主张已经另案起诉处理,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故曹某某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曹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伏华审 判 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