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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与贾淑玲、吴秀琴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贾某,吴某,唱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830号原告: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东十道街门都花园门市3号楼九号门市。经营者:李新,男,汉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明,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卓,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吴某,女,194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唱某,男,201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监护人:贾某,女,197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诉被告贾某、吴某、唱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因被告吴某主体不适格,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牙克石市嘉益寄卖行负担。审判员  刘永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