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1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贾建军、马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建军,马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1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建军,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马钊,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钊在东明县水岸鑫城小区按揭购买的东明县城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东房权证东明县字第××号**幢楼07***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房产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处分行为。三、如需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时,须经本院批准,保留价款,上缴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