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特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喻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喻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特60号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容县城南规划工业集中区黑五类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198225511A。法定代表人:韦清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定军,该公司江西省区经理。被申请人:喻龙,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喻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赣劳人仲字[2016]第35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而喻龙是在仲裁开庭时当庭对仲裁申请进行变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仲裁委未对此进行审查。另外,仲裁审理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45日,我方也没有收到过书面的延期通知。为此,请求依法撤销赣劳人仲字[2016]第354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被申请人喻龙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喻龙与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向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差旅费、经济赔偿金、赔偿损失。该仲裁委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赣劳人仲字[2016]第354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支付工资及差旅费差额4416.5元,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4879.6元,三、驳回其它仲裁请求”,同时告知:“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对本仲裁第二、三项裁决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就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赣劳人仲字[2016]第354号仲裁裁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已立案为(2016)桂0921民初2669号案件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经审查,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赣劳人仲字[2016]第354号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受案法院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申请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革生代理审判员 龚 江代理审判员 舒婕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