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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世贵与李振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贵,李振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778号原告:刘世贵,男,194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李振东,男,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刘世贵诉被告李振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在起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李振东时,原告刘世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604元,全部退还原告刘世贵。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