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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衡培勇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7刑初71号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衡培勇,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辩护人董树刚,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衡培勇犯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光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衡培勇及其辩护人董树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已判刑),自称郑州中建投资担保公司张宁、杨经理、周主任,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现金9400元。2、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郑州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经理,利用手机号155××××6272,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5900元。3、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赵梦,利用手机号150××××9194,通过陌陌号聊天,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1现金5000元。4、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赵梦,通过微信网聊,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3现金5000元。5、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经理,利用手机号155××××6272,通过陌陌号281569634,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2现金5000元。6、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5××××6272,手机短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6000元。7、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通过陌陌号281569634,用户名为:“赵梦办信用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某2现金20000元。8、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0××××4055,微信号:×××,微信名字:代办信用卡;通过陌陌号297190050,呢称李宁,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曲某现金10000元。9、2015年3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6000元。10、2015年5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3现金10000元。11、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张宁,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许某现金10000元。12、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张静,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297190050,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倪某现金5000元。13、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担保公司张宁、张经理、周主任,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昵称:办理信用卡张宁,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某3现金10000元。14、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张宁、周主任,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佘某现金5000元。15、2015年6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现金10000元。16、2015年3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师某现金5600元。17、17、2015年3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现金15000元。18、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4现金5000元。19、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陌陌号281569634,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霍某现金4000元。20、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陌陌号,昵称:办理信用卡张宁,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某现金3300元。21、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1现金5000元。22、2015年6、7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302223436,昵称:杨玉儿办理信用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2现金10000元。23、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通过陌陌网聊,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卢某现金5000元。24、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通过陌陌网聊,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4现金10000元。25、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通过微信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某现金10000元。26、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自称专门办理信用卡的一个公司的经理,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房某现金5000元。27、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自称郑州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经理,利用手机号155××××6272,通过陌陌号聊天的方式,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5900元。后,2015年9月19日银行工作人员孟某因工作失误,往王某1卡中存款20605元,被衡培勇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取走。28、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把利用微信聊天,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王某2;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把利用微信聊天,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衡某2。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作案工具手机中的照片、手机中储存的受害人的信息;宋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及被骗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衡培勇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培勇传授犯罪方法给王某2、衡某2,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王某1卡中20605元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培勇一人犯数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衡培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未提出异议,辩称:盗窃的事不知道。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衡培勇构成盗窃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衡培勇诈骗成功26起金额210200元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2015年阴历四月底到阴历五月下旬和2015年8、9月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期间其他人的犯罪数额不能累计在被告人衡培勇的犯罪数额上;3、被告人衡培勇有自首情节,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且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诈骗罪】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三人已被判刑)利用微信或陌陌以代办信用卡为名骗取他人信任,让被害人办理银行卡绑定被告人的手机号,后以办理信用卡需要银行流水为由,让被害人往银行卡内汇钱,后将卡上的钱转走,骗取他人钱财。事实分述如下:(一)、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郑州中建投资担保公司张宁、杨经理、周主任,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现金94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宋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二)、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郑州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经理,利用手机号150××××3632,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59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予以证实。(三)、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赵梦,利用手机号150××××9194,通过陌陌号聊天,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1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予以证实。(四)、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赵梦,通过微信网聊,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3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予以证实。(五)、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经理,利用手机号155××××6272,通过陌陌号281569634,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2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予以证实。(六)、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5××××6272,手机短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罗某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罗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七)、2015年7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通过陌陌号281569634,用户名为:“赵梦办信用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某2现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人李某1、毛某1的证言,被害人毛某2的陈述予以证实。(八)、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0××××4055,微信号:×××,微信名字:代办信用卡;通过陌陌号297190050,呢称李宁,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曲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曲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九)、2015年3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现金6000元。上述证据,有书证、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朱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十)、2015年5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三人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3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予以证实。(十一)、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张宁,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马某2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予以证实。(十二)、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297190050,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倪某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倪某陈述予以证实。(十三)、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担保公司张宁、张经理、周主任,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昵称:办理信用卡张宁,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毛某3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毛某3的陈述予以证实。(十四)、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张宁、周主任,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佘某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佘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十五)、2015年6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董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董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十六)、2015年4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师某现金56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师某陈述予以证实。(十七)、2015年3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衡某2,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牛某现金1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牛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十八)、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4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王某4的陈述予以证实。(十九)、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陌陌号281569634,昵称赵梦办信用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霍某现金4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霍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二十)、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陌陌号,昵称:办理信用卡张宁,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白某现金33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白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二十一)、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1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贾某1的陈述予以证实。(二十二)、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利用手机号150××××4055、155××××3991,通过陌陌号302223436,昵称:杨玉儿办理信用卡,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贾某2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贾某2的陈述予以证实。(二十三)、2015年9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通过陌陌网聊,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卢某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卢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二十四)、2015年9月1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通过陌陌网聊,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4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李某4通过微信传给侦查人员的自述材料一份予以证实。(二十五)、2015年8月份,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通过微信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金某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金某的陈述予以证实。(二十六)、2015年7月29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自称专门办理信用卡的一个公司的经理,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房某现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害人房某的陈述予以证实。【盗窃罪】(二十七)、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衡某2,自称郑州中建投资担保公司,利用手机号155××××6272,通过陌陌号,以能帮受害人办理信用卡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现金后,2015年9月19日银行工作人员孟某因工作失误,往王某1卡中存款20605元,被衡培勇、衡某1、韩某、衡某2四人取走。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孟某的陈述予以证实。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综合证据如下:(1)书证(1)、封丘县公安局王村派出所的证明一份,证实2016年12月20日17时许,衡培勇到我所投案自首。(2)、台前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在衡某1、韩某、衡某2住处搜出大量的手机、手机卡、手机卡皮、手机卡标识码及多张身份证等物品;扣押衡某1持有的苹果手机及联想手机各二部,手机号码170××××3595、186××××4333、139××××0062、150××××7417,银行卡数张;扣押韩某持有的苹果手机及小米手机各一部,TETC手机二部,手机号为17070357881、150××××8975、150××××4055、17076565096、155××××3991、132××××7950;扣押衡某2持有的苹果手机二部、波导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6××××1782、155××××6272、150××××9194、188××××1121。(3)、被告人衡培勇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各一份。2、证人证言(1)、证人衡某1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开始干的时候,我和衡培勇、韩某,2015年春节后,韩某离开了,2015年的2、3月份,衡某2又加入了,跟着我和衡培勇干,2015年的6、7月份的时候,韩某又回来了,我和衡培勇、韩某、衡某2四人一块干,这时我们每人都有一个陌陌号联系。我们没有明确的分工,谁看到信息谁就聊,受害人打电话时,谁方便谁就接。最近二个月,我们四个人各人各自的陌陌号聊天,骗成后把钱弄到银行卡中,也不固定谁去银行取钱。钱没具体分过,我们四人整天在一起,骗的钱都是一块花。谁需要谁就拿。我和衡培勇、韩某三人干的时候,我们都是坐车到各地去。衡某2加入我们后,我们四人就开着衡某2的白色POLO去到各地转,添加诈骗对象,再到后来,手机上有了改变位置的软件,就不用各地去转了我的陌陌号是:297190050,名叫“办》理》信》用》卡》张宁”,通过陌陌里的附近的人加我们为好友,我们就告诉他们办理信用卡的流程。等他们把我们需要的身份证等传给我们,过一两天后,我们就会打电话(用的是郑州的号码,号码是在淘宝网上购买的)告诉他们资料审核通过了,让他们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绑定的手机号码是我们提供的,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绑定的这个手机号码发来的验证码把他们存在农行储蓄卡里的钱转到财付通和支付宝,然后再把现金转移到我们自己的银行卡里。自称是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公司地点在郑州市紫荆山路。韩某、衡某2、衡培勇他们的陌陌上跟我大同小异。我们把骗来的现金全部转我们的两个银行卡上,一个是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尾号是102,另外一张是农业银行的储蓄卡,韩某拿着呢,户名是张锐。这两张储蓄卡专门用于转移被骗来的钱。(2)、证人韩某的证言,我和衡某1是同学,通过他认识了他弟弟衡培勇。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提出实施诈骗,他俩就同意了。2015年春节过后我没有干,今年7月份又开始骗,一直到今天。我和衡某1合伙,衡培勇和衡某2两人单干。不过作案用的手机卡,银行卡有时我们共用。我们几个都常住在封丘县城阳光小区的租房里。陌陌上面我叫“杨玉儿办理信用卡”,陌陌号码是302223436,我的黑色苹果手机上有。和对方联系用的是150××××4055。衡某1那部苹果6plus里面存的被骗人的信息比较多,手机都被公安机关扣了。我们都去取过。有时衡某2开着他的白色POLO轿车去银行那取款。具体次数记不清了,至少有10多次,衡某2和我们一起去银行那取钱。在我们住的地方发现的手机和手机卡都是我们骗人钱财用的;除了我们的手机外,剩下的大都公用。我们诈骗的钱都被我们一块花掉了。我们把诈骗的钱转到一张建行卡上,卡号我记不住,户名是朱总瑞。还有一张农行卡,卡号不记得,户名是张锐,诈骗时我们给受害人讲我们是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在郑州紫荆山一带。我们联系诈骗的手机卡是衡某2在网上买的,作案时我们几人共同使用。我和衡某1一块诈骗时,我和衡某1各自用自己的陌陌聊,受害人打电话时都是我负责接,自称张经理。我们都从银行卡中取过诈骗的钱,从我回来后大都是衡某1和衡某2取。我们去取钱时都是开衡某2的白色polo和衡某1的迈腾。都在郑州和开封取钱,具体的忘了。衡某2诈骗的钱也是转到这两张银行卡上。(3)、证人衡某2的证言,在我们的出租屋内搜出的手机、手机卡、银行卡,除了我们生活正常使用的手机之外,都是我们实施诈骗时用的。我的陌陌号是281569634,昵称是“赵梦办理信用卡”。我们给受害人说的公司是“中建投资担保公司”办公地址在郑州紫金山路,我是2015年三、四月份,开始跟着衡某1学着用这种方法骗钱的,诈骗的方式是在陌陌上与人聊天,以能办信用卡的名义,让受害人向自己的银行卡中存钱,这张银行卡绑定的是我们提供的手机号,我们发现卡中有钱后,就通过支付宝和即付通把钱转移走,后把钱转移到我们自己持有的银行卡中。我一共诈骗了五、六万元。从2015年的阳历三月份开始诈骗的。开始时是我和衡某1、衡培勇三人,后来韩某又加入进来了。韩某加入后,我就自己分出去单干了。我印象韩某是2015年的阳历八月份加入的。开始诈骗的时候,我和衡某1、衡培勇三人一块干时,我们三人伙用一个陌陌号,昵称记不住了,也是办理信用卡加名字之类的,也是自称中建投资担保公司,后来我自己单干的昵称叫赵梦办理信用卡,诈骗的人一部分人员存在我陌陌聊天的手机相册里面,这些人中有骗成的有没骗成的。我诈骗的人有商丘的、周口的、焦作的,具体也想不全。我们诈骗的钱都转到我们持有的银行卡中,开始是一张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后来是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早扔掉了,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被你们扣押了。钱到后,都被我们用于共同消费了。我和衡培勇、衡某1、韩某在封丘县阳光小区租了个房,这是我们的落脚点,作案用的东西我们都存放在这里。抓我们的时候,我们用于作案的东西都被扣押了。我给受害人讲我姓张,自称张经理。是中建投资担保公司的,办公地点在郑州市紫荆山路。我们取款的人员不固定,谁有空谁去取。我们诈骗的银行卡是在网上买的。联系诈骗的手机卡是在网上买的。卖家的信息联系不上了。3、被告人衡培勇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没异议,盗窃的事不知道。上述所列二、三所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传授犯罪方法罪】(二十八)、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衡培勇伙同衡某1、韩某把利用陌陌聊天等,以办理信用卡诈骗他人钱财的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王某2。2015年3月份,被告人衡培勇、衡某1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衡某2。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王某2、韩某、衡某2、衡某1的证言、被告人衡培勇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衡培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衡培勇传授犯罪方法给王某2、衡某2,其行为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衡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将他人银行卡内的20605元钱转出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衡培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衡培勇的辩护人辩称他们骗取钱财,多次属于单干,不应按共同的犯罪数额认定,经查,衡某1、韩某、衡某2在公安环节多次证实,购买犯罪所用的手机、手机卡时不分你我,购买后共同使用,钱骗到后转入共同的二张银行卡内,同取赃款,共同消费,四人系共同犯罪,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衡培勇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没参与盗窃,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衡培勇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自愿认罪,对盗窃、传授犯罪方法无异议,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衡培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衡培勇的刑期从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19日止。上述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衡培勇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潘爱英审判员  周广华审判员  白丽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占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