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温某某申请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农民,34岁,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农民,30岁,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温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无有效的联系方式与住址,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身份证号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强审判员 :吴文达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泰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