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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为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175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王为祥,男,1978年7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执行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王为祥诉讼费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旭东审 判 员  钱苏闽代理审判员  陈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闽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