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剑诉被告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1046号原告王剑。被告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雱。原告王剑与被告西安华讯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华讯得)网络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赤文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于2016年4月29日在京东商城天际旗舰店购买了天际(TONZE)DGD50-50CWD电炖锅煲汤锅5L商品,总额为597元。订单号为17727729742.被告通过京东快递于当天将商品送达到原告家.原告收到货后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得知,京东在商品页面中所宣传的专利200520057608.4已终止失效。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误导其购买行为,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189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网络购买了被告公司销售的天际(TONZE)DGD50-50CWD电炖锅煲汤锅5L商品3件,总计价款597元,订单号为17727729742,该商品在宣传页面使用的专利号200520057608.4,原告收到货后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得知,该产品专利于2005年4月21日届满终止失效。故认为被告主观上误导其购买行为,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其购物款及损失1791元。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订单、发票、产品卖点宣传页面、专利申请信息页面等证据。本院���为,原告通过网络购得被告公司销售的天际(TONZE)DGD50-50CWD电炖锅煲汤锅5L商品,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该产品宣传的专利号200520057608.4,已届满终止失效,被告不应使用已经终止失效的专利作广告。但原告在收到货后,通过查询才得知该专利终止失效,故被告所做专利广告,并不能导致原告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该产品,且该专利确系该产品所用,被告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欺诈,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产品对其造成损失,且原告已使用该产品,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6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剩余25元由原告自行负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赤文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