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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燕文与正镶白旗林水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文,正镶白旗林水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72号原告:杨燕文,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正镶白旗林水局,住所地正镶白旗明安图镇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锁住,局长。原告杨燕文诉被告正镶白旗林水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杨燕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燕文以举证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燕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28.60元,减半收取计264.30元,由原告杨燕文负担。审判员 莫日根必力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矫  伊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