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明德与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德,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1372号原告:吴明德,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营业场所莆田市荔城区仓后路三信金鼎广场底下1层、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990072485。法定代表人:郑玮,负责人。原告吴明德与被告沃尔玛(福建)百货有限公司莆田文献东路分店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明德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明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明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燕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