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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5执1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刘某,刘某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1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寇某,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一,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刘某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山东省乳山市深圳路108-2幢3232铺住宅一处、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路3小区11号楼3单元503室房屋一处、被执行人刘某一所有的位于银滩明珠海苑小区4#1-601室住宅一处。于2017年3月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位于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东荣路3小区11号楼3单元503室房屋一处进行公开拍卖。2017年4月17日,买受人吴某以41236.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刘某到期房屋租赁费9000.00元。后又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黑0505执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家祥审判员  孙胜山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