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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朝阳与王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阳,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0号申请人:李朝阳。被执行人:王岩。本院在执行李朝阳与王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朝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