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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周茂民与王光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民,王光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168号原告:周茂民,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告:王光战,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单县。原告周茂民与被告王光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茂民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茂民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周茂民负担。审 判 长  许春雷人民陪审员  朱大勇人民陪审员  母凤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道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