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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陈斯爱与莫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斯爱,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陈斯爱,男,1943年8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莫忠,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莫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斯爱6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600元。经申请执行人陈斯爱申请,2017年1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莫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4月1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莫忠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