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国平、吴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国平,吴志华,方美飞,吴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应国平,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吴志华,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方美飞,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吴文祥,男,1989年5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国平与被执行人吴志华、方美飞、吴文祥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115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以(2017)浙1003执138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志华、方美飞、吴文祥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三区241号的房地产,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志华、方美飞、吴文祥共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三区241号的房地产[含室内装修、附着物等;产权证号:台房权证黄字第××号;黄岩国用2007第0190034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