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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30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邢忠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忠,黄远天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30刑初2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忠,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国营海南省松涛林场重点公益林原管理人员,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XX林场,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镇。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3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黄远天,男,1983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国营海南省松涛林场重点公益林原专职护林员,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镇XX居委会XX厂宿舍,户籍所在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母山镇。因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忠、黄远天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忠、黄远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下旬至2015年10月,李某(已判刑)在国营松涛林场国家重点公益林第2小班内毁林种植橡胶。2011年11月下旬,李某雇请挖机用时1个多月挖好环山平台后,2012年2月下旬雇请民工用时1个多月在挖好的环山平台上种植橡胶。种好橡胶后,2012年7月上旬李某雇请民工,用手锯和砍刀用时1个多月将环山平台内的天然林木全部砍掉。此后,一直到2015年10月案发这段时间内,李某每年都会经常对橡胶园进行管理,经常对新长出的一些杂草和小树进行反复清理,经常砍掉环山平台周边一些影响橡胶生长的天然林木。经鉴定:被毁公益林面积67亩;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145.65立方米;被毁幼树4422株。国营海南省松涛林场系直属海南省林业厅管理的国有单位,国营松涛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第2小班被毁的67亩公益林,在2005年10月全部被规划为海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在2012年8月的最新规划中,该67亩公益林亦全部被规划为海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2009年海南省林业厅决定由国营海南省松涛林场自行管护辖区的重点公益林,从2009年开始将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划拨给松涛林场自行管理使用。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邢忠、黄远天分别与松涛林场签订《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技术、管理人员)和《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专职护林员),成为重点公益林管理人员和专职护林员,由松涛林场足额发放公益林管护工资,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护林职责,负责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第2小班及其他小班进行管护。在李某持续长达4年毁林开垦的时间里,被告人黄远天没有认真履行专职护林员管护职责,没有严格按��《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专职护林员)的要求进行巡山,每月的巡山次数只有5、6天,远没有达到22天以上的规定要求。2011年至2014年10月,被告人黄远天一直没有到过松涛林场国家重点公益林第2小班巡山,一直没有发现李某的毁林行为。直到在2014年10月份,其才在巡山中发现国家重点公益林第2小班发生毁林情况,在发现毁林情况后,其也没有加强管护,每月只去第2小班看一、两次,致使2015年第2小班再次发生毁林情况。在黄远天2011至2015年5年的巡山工作记录里,国家重点公益林第2小班记载的都是没有毁林情况发生,与实际发生重大毁林情况的事实严重不符,为虚假记录。被告人邢忠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没有严格按照《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技术管理人员管理试行办法��及《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技术、管理人员)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没有每月到护林员管护的小班进行实地抽查、检查,每月从来没有组织并参与人员巡山清山,没有经常性组织召开例会,检查、指导护林员的管护工作。致使李某长达4年的毁林开垦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致使毁林后果不断扩大,导致发生重大毁林案件。2016年7月25日,二被告人知道检察机关对其玩忽职守行为进行调查,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常住人口信息表、(2016)琼9030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技术、管理人员)、《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专职护林员)、《关于国营海南省松涛林场三脚岭村后毁林地块公益林规划情况的说明》、《工作记录簿》、海南省财政厅2011年至2015年关于拨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相关文件、(中央)级2011年至2015年重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发放表、《松涛林场重点公益林巡山护林制度》、《海南省重点公益林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专职护林员)管理试行办法》、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王某1、赖某、徐某、欧某、林某、王某2、唐某、薛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邢忠、黄远天的供述与辩解;《国营海南省松涛林场三脚岭村后公益林毁林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远林在担任重点公益林护林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明知其管护的公益林发生毁林行为后,未及时书面向被告人刑忠及有关部门报告;被告人邢忠在担���重点公益林管理人员期间,未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没有按规定对其管理的护林员,即被告人黄远天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造成其管护的小林班内林地被大面积毁坏,被毁林面积67亩,被毁林木立木蓄积量145.65立方米,被毁幼树4422株,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故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忠、黄远天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对工作不负责任,长期不认真履行责任,使得长达4年的毁林行为未被发现、报告和制止,导致毁林范围不继扩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邢忠、黄远天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黄远天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京洲人民陪审员  陈辉宁人民陪审员  陈怀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林 俊书 记 员  韦兆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