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赵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赵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431号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25号北半部5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天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琼,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萧文,河南具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强,男,汉族,成年,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梁光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