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邱丽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丽姜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57号罪犯邱丽姜,女,1976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鼎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邱丽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继续追缴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人民币27167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丽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邱丽姜本次缴纳追缴金人民币14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邱丽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丽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丽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丽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次缴纳的追缴金人民币14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