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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1228号���告苏某,女,生于1980年8月27日,回族,住禹州市。被告张某,男,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柳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