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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5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厉绍芳、王德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绍芳,王德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5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厉绍芳,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王德时,男,196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商初字第7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6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车牌号为浙G×××××宝马牌小汽车属被执行人王德时登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德时登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名爵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忠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