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诏倡与诚品书店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诏倡,诚品书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耿诏倡,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廊街8号。法定代表人:HSIEHCHUNG-NING,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小娟,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耿诏倡因与被申请人诚品书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91民初11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耿诏倡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耿诏倡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耿诏倡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亚峰人民陪审员 单江丽人民陪审员 费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平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