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恢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冯有玉与马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有玉,马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冯有玉。被执行人马金发。冯有玉与马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南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金发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冯有玉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