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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9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高莲美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莲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512号原告高莲美,女,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庆春东路2-6号杭州金投金融大厦一、二楼。负责人徐竞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艳、叶敏,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莲美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莲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莲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莲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3.5元,由原告高莲美负担。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