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桂菊与朱桂英、朱全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菊,朱桂英,朱全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16号原告:王桂菊,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桂英,汉族,成年,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朱全喜,汉族,成年,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经典国际大厦*层。主要负责人:许忠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本单位职工。原告王桂菊与被告朱桂英、朱全喜、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桂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桂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桂菊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来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