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文东与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王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东,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东。被执行人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被执行人王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东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王奇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