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83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文东与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王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东,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东。被执行人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被执行人王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东与被执行人德惠市松花江烟花厂、王奇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