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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清院、张明喜、曹全志、樊开洁、李贵英与田金涛、李新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清院,张明喜,曹全志,樊开洁,李贵英,田金涛,李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樊清院,男,1973年6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张明喜,男,1973年9月1日生。申请执行人曹全志,男,1962年11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樊开洁,男,1989年12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李贵英,女,1974年1月3日生。被执行人田金涛,男,1978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李新霞,女,1977年11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樊清院、张明喜、曹全志、樊开洁、李贵英与田金涛、李新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汪 鑫审判员 亓国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董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