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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5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峰与宋爱平、张现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张叔军,张现华,宋爱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858号原告高峰,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张叔军,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张现华,男,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宋爱平,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原告高峰诉被告张叔军、张现华、宋爱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高峰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