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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许洪强与张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洪强,张继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058号原告:许洪强,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张继洋,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许洪强与被告张继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许洪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洪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洪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