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炳坤与王小马、朱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坤,王小马,朱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404号原告:周炳坤,男,195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小马,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朱珍英,女,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周炳坤与被告王小马、朱珍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炳坤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