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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炳坤与王小马、朱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炳坤,王小马,朱珍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404号原告:周炳坤,男,195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王小马,男,195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朱珍英,女,195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原告周炳坤与被告王小马、朱珍英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炳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炳坤负担。审判员  杨丽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