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山东省平阴县安城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平阴县安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4行初28号原告侯某某,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平阴县安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法定代表人张伟,镇长。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平阴县安城镇人民政府要求以书面形式履行公开义务,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已完成公开义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长 李玉霞审判员 张春雷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