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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夏卫红,夏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建新被执行人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被执行人文安县顺通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永胜被执行人夏卫红,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被执行人夏永胜,男,1958年6月3日出生,住所地霸州市。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安县信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